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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打工未成 反搭上五千元

来源:出国劳务网 时间:2024-04-24 作者:出国劳务网 浏览量:

  姜堰市张甸镇丁贵明与出国劳务中介公司约定出国劳务的时间是两年,但在海关签证时,劳务时间却变成了三个月。于是心存疑虑,不愿去了,但劳务公司就此拒退其5000元劳务费。

  要不回劳务费
  丁贵明是姜堰市张甸镇的村民。去年6月,他在熟人介绍下,从扬州中海对外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公司”)泰州招工咨询处,获得去蒙古国的出国务工机会。
  “当时,中海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对我说,到蒙古国的劳务时间是两年。于是,我在6月和8月,分两次交了5000元出国劳务费给中海公司。”
  丁贵明说,8月16日,他和另外3名赴蒙古国的劳务人员,来到内蒙古的二连浩特市边境,准备从那里乘火车去蒙古国。“但我拿到当地海关签发的出国护照签证时,发现出国劳务时间只有短短三个月,而不是先前约定的两年。”
  丁贵明说,当时,他们4人心里都有些疑虑,担心劳务公司是在骗他们。随后,中海公司的负责人又拿出一份空白合同,让他们签字。
  “出国劳务的时间发生了变化,现在又让我们签空白合同,我们越想越不对劲,于是拒绝了。”丁贵明说,他从二连浩特回来后,多次找中海公司泰州招工咨询处索要出国劳务费,但一直没有结果。

  责任不在公司?
  丁贵明出国护照签证的时间是2007年8月10日到2007年11月9日,时间为三个月。
  昨天上午,记者来到设在市区海光南村居委会二楼的中海公司泰州招工咨询处。
  中海公司业务主管颜志和说,丁贵明等人是通过他们公司出国劳务的,当时说好的劳务时间确实是两年。但他们是8月去的,蒙古国天气寒冷,到11月份就不好干活,还要回来,因此只签了三个月的签证。
  记者问,既然他们没有出国劳务,那5000元劳务费是否可以退回?
  颜志和说,公司为他们办理出国劳务手续,已发生了一些费用,公司负责人不肯退。
  记者与中海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胡恒山取得电话联系。
  胡恒山说,公司承诺的两年时间不是连续的。因为蒙古国那里的天气比较特殊,每年11月到第二年4月气候寒冷,不能施工。在此期间,劳务人员必须回国,等到第二年4月份以后再去。“我们所说的两年时间,是指在蒙古国的实际劳务时间。”
  胡恒山说,公司为丁贵明等劳务人员办了签证、买了车票,花了不少钱。不出国的责任不在公司,因此不能将5000元劳务费退给他们。至于空白合同,必须先由劳务人员签好后,再给在蒙古国的建筑方签字,这是惯例。
  中海公司业务主管颜志和说,关于出国劳务的时间问题,“当初招工时并没有和他们说清楚”。

  应该退回劳务费
  泰州碧泓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约定的有关条款,必须是合同签订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如果签订合同的任何一方隐瞒了合同条款的真实情况,该条款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该律师说,在上述事件中,因为中海公司招工时没有和出国劳务人员讲清楚出国劳务时间的具体期限,导致出国劳务人员拒绝出国,其主要责任在中海公司。因此,中海公司应该退回5000元出国劳务费。至于中海公司在办理签证过程中发生的一些费用,双方可以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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